山农大校字〔2013〕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山农大办字[2007]12号文件及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新的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普通奖学金按月发放,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发放。凡具备以下条件,又不享受工资待遇的国家(省)计划内研究生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
第二条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课程学习成绩突出、科研能力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1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0元。
(二) 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7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9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
第四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第五条 根据教财(1996)85号文件第三条“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规定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每人每月下浮30元标准,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设立优秀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和比例
(一)中期考核优秀奖学金
由各学院按中期考核结果评出一、二等奖学金,考核优秀者(15%)获一等奖学金800元。考核良好者(55%)获二等奖学金500元。
(二)优秀学位论文奖学金
根据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论文期间的工作及学位论文质量进行综合测评,评为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者(15%)同时获优秀论文奖学金600元。
(三)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根据三年在校表现,按25%比例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同时获奖学金600元,省级优秀毕业生从评出的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500元(校级和省级优秀毕业生奖金不重复享受,就高计算)。
(四)发表学术论文及专利、成果等奖学金
在奖学金总额中减去以上三种奖学金为发表学术论文及专利、成果等奖学金,将奖学金数额分至学院,由学院制定发表学术论文及专利、成果等奖学金奖励办法。由学院提供奖励名单。
第七条 特殊贡献奖:
(一)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活动和竞赛中的获奖人员。奖励标准为200元-800元。
(二)对在研究生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按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0%奖励,每人2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
(三)对国家、社会、学校有特殊贡献,事迹突出的研究生,此奖项个人申请,学院推荐,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后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享受优秀奖学金评选资格,另外视情况停发普通奖学金。受到严重警告者,停发二个月普通奖学金。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半年普通奖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一年普通奖学金。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总体安排,各学院具体实施。
(一)研究生处下发年度评优工作安排意见。
(二)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
(三)各学院召开研究生大会布置奖学金评定事宜。
(四)个人在总结的基础上向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参评奖学金奖项申请。
(五)学院评定小组对研究生个人申请进行评定。
(六)学院将评定结果在院内公示后上报研究生处。
(七)研究生处对学院评定结果审核。
(八)由研究生处向财务处提交享受奖学金的名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及管理办法》(山农大办字[200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