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农大校字〔2006〕1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脱产研究生(非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和非全脱产研究生(定向培养生、定向培养自筹生、委托培养生)。
第三条 全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携带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研究生处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后,在三个月内严格进行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我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须在次年六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新生入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来校,并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注册前需缴齐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并酌情扣发助学金。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我校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学科点所在学院负责管理,研究生处统一协调。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处以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到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不能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并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或连续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或连续4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或连续6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或连续8天)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超过50学时(或连续2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全部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技术技能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山东农业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方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应在本省本系统进行。在校内转专业的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长同意,征得转入得学院和学科点导师同意后送研究生处审核,由学校行文审批,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个别无法解决,必须向外校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商量同意后,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所报申请文件要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学校与转入学校商定后分别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抄有关公安部门。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办理休学手续,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长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核者;
(四)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毕业(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研究生自愿退学的,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批准,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做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办理。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与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 处分报批程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并上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的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受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各个环节的培养,成绩合格,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3年,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经费、医疗费及奖学金等学校不再负责。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须在规定毕业时间三个月前,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延迟毕业研究生随下一级研究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终止学籍处理。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德育、体育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修改论文、重新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在毕业、学位论文中发现有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管理规定》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十一条 留学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06年3月28日